各镇人民政府,奉先街道办、紫荆街道办,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蒲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
蒲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将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民政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民政局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城管执法、人社、财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亡故人员必须火化:
(一)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蒲单位工作人员和享受社保待遇人员;
(二)县城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亡故人员(含外来人员);
(三)各种安全事故亡故人员;
(四)在医疗机构亡故的人员。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鼓励实行火葬,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第八条?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等群体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实行火化,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
第九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条?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局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健局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第十三条?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寄存殡仪馆或葬入公墓,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四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五条?我县火化点为蒲城县殡仪馆。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健局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第十七条?可以土葬的地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没有条件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条?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健局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民政局备案。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由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二十条?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第二十一条?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应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民政局批准。
建设公墓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500米内;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由民政局牵头,会同自然自然资源局、公安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行清理,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三条?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用手续。
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墓穴或骨灰存放设施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二)超标准建造豪华大墓或对墓地进行硬化;
(三)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四)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五)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条?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火化、骨灰寄存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财政局、发改局制定。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他迷信用品。
第二十八条?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丧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禁止制造、销售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制造、销售、使用水泥棺材和超出地面两米高的墓碑。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生产、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25条规定的,由民政局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对个人罚款6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遗体公墓、骨灰公墓和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8年发布的《蒲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