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卤泊滩排水排碱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奉先街道办、紫荆街道办,县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
《蒲城县卤泊滩排水排碱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蒲城县排水排碱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障工程水流畅通和防汛安全,促进卤泊滩生态环境向好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护
第一条:卤泊滩排水排碱工程的所有沟道、建筑物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违章侵占或破坏。
第二条:成立蒲城县排水排碱工程管理委员会,决策排水排碱工程重大事宜,由县长(县级河长)任主任委员,主管副县长(县级副河长)、水务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县级警长)任副主任委员,各相关镇(街道办)书记(镇级河长)、派出所所长(镇级警长)、蒲城县排碱工作站主任任委员。
第三条:卤泊滩排水排碱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护”的管护原则,由蒲城县排水排碱工程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分级管护的责任为:建立县、镇(街道办)、村组三级管护机构,采取蒲城县排碱工作站管干沟、镇(街道办)管支沟、村组管分毛沟的管护办法,分级管护。
第二章 工程管护
第四条:与排水排碱沟道交叉的桥、涵,县级道路(含县级)等以上的建筑物由各道路部门管护,县级以下的由各级管护机构管护。
第五条:工程管护采取常年管护和岁修清淤相结合的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常年管护由各级机构划段包段、落实到人。岁修清淤由各级机构落实干、支沟每三年清淤一次,分毛沟每一年清淤一次的责任。建筑物管护工作同步计划实施(各级机构应于当年11月底前,报次年管护计划于县水务局备案)。
第六条:划定排水排碱工程保护区,范围是干沟两边各6米(包括岸宽2米)、支沟两边各5米(包括岸宽1.5米)、分毛沟两边各4米(包括岸宽1米),建筑物方圆6米。工程保护区是机械清淤作业区、淤泥堆放区和防洪抢险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因特殊原因造成清淤超出保护区范围问题,由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村组予以解决调整。
第三章 管护职责
第七条:各级管护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县水务局(县排碱工作站)
1、负责卤泊滩排水排碱干沟的管护工作。
2、负责卤泊滩排水排碱工程的设计工作,编报排水排碱干、支沟管护方案,巡查查看与排水排碱干沟交叉的桥、涵等建筑物(县级以下)的运行情况,上报建筑物管护方案。
3、负责卤泊滩排水排碱工程管护制度的编制、宣传和落实工作;处理或上报向干沟内倾倒垃圾、违章排水、污水处理不达标排放、灌区退水、事故退水和破坏排水排碱工程等事件。
4、负责协作单位(洛西灌区、东雷二期抽黄灌区、交口灌区和卤阳湖管委会等)涉及卤泊滩排水排碱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
5、负责卤泊滩排水排碱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管道、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施工协调工作,落实排水排碱工程管护职责。
6、负责卤泊滩地下水位动态观测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7、负责卤泊滩排水排碱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处理跨区域的矛盾纠纷。
8、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
1、负责本镇(街道办)区域内支沟的管护工作,检查、指导本区域内各村组分毛沟的管护工作。
2、负责本镇(街道办)区域内分毛沟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工作。
3、负责配合完成干沟的管护工作。
4、负责排水排碱工程管护制度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处理或上报向支沟内倾倒垃圾、违章排水、污水处理不达标排放、灌区退水、事故退水和破坏排水排碱工程等事件。
5、协调处理跨村的矛盾纠纷。
6、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相关村组
各相关村组的管护工作由所辖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安排和组织,具体为:
1、负责各区域内分毛沟的管护工作。
2、负责配合完成干、支沟的管护工作。
3、负责宣传教育和监督群众维护排水排碱工程,阻止群众向沟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违章排水和破坏排水排碱工程等事件。
4、完成各镇政府(街道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级机构成立巡查组,分别对干、支、分毛沟存在倾倒垃圾、违章排水、污水处理不达标排放、灌区退水、事故退水和破坏排水排碱工程等问题进行巡查,并对巡查问题进行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业(含污水处理厂)、企业、各灌区(洛西、东雷二期抽黄、交口灌区、卤阳湖管委会)的排水退水,要坚持杜绝违标违规排放。水务、住建、环保等部门及各相关镇(街道)、村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促进排碱沟内水质达标合规。对违规排放造成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规定遵守与责任承担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保护卤泊滩排水排碱工程并遵守相关规定。如发现破坏排水排碱工程等事件,应承担相关责任。
(一)遵守的相关规定
1、严禁向排碱沟内倾倒垃圾,严禁在排碱沟内堆放杂物。
2、严禁在排碱沟内堵坝设障,修建阻水建筑物。
3、严禁在排碱沟内开垦种植,毁坏边坡。
4、工程保护区内,禁止挖坑取土,堆放杂物。
5、工程保护区内,禁止设立垃圾收集点、垃圾填埋场等。
6、排碱沟两岸,土地承包者必须修筑护坡,严防灌溉水冲毁岸坡、淤塞沟道。
7、需要向排碱沟退、排水的地方,必须修建退水建筑物,禁止随意排放,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8、禁止向排碱沟排放污水。如有排放手续,水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文件要求,同时要参照《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等文件执行。
9、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县水务局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县水务局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修复或改建水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中造成水工程其它损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赔偿标准参照《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执行。
10、对在排水排碱工程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每年一次);对不履行管护责任造成内涝灾害或水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承担的相关责任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①向排碱沟内倾倒垃圾,在排碱沟内堆放杂物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各级机构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作出处罚。②在排碱沟内堵坝设障影响排碱沟运行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各级机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作出处罚。③在排碱沟内开垦种植的,责令责任人铲除,修复好沟道断面,逾期不铲除的由各级机构强行铲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作出处罚。④排碱沟保护区内,土地承包者不修筑沟护坡,或灌水前不进行检查和整修,在无退水建筑物的地方随意退水,造成岸坡冲毁及淤塞沟道者,由责任者清除和修复,逾期不清除和修复的,作出处罚。⑤禁止在排碱沟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如存在建筑物情况,责令责任人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的由各级机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作出处罚。
⑥禁止向排碱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污水,如存在此类情况,责令责任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12、对下列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由各级管护机构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听劝阻,在工程保护区内挖坑取土,危害工程安全的。②汛期阻碍沟道洪水下泄的。③聚众闹事妨碍工程正常管护的。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⑤破坏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⑥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卤泊滩排水排碱工程是蒲城县的公益性民生工程,对降低县南地下水位,防止耕地盐碱化,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农作物产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工程承担着城镇和园区污水处理后的排放任务。为此,工程管护经费来源需本着“政府投资、分级筹措”和“谁受益、谁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保证解决。由县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经费,用于干沟的管护及干沟上建筑物的管护;支沟、分毛沟的管护及支沟、分毛沟上建筑物的管护,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投资为主,区域内群众投工投劳解决。
第十二条:排水排碱工程管护经费来源,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依据渭南地区物价局渭地价发(1994)37号文件精神,由受益区按照灌溉水量斗口每方缴纳0.007元管护经费。
第十三条:特殊性、突发性救灾工程的经费,由蒲城县排水排碱工程管理委员会临时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干沟管护经费的组成
1、干沟的清淤经费,基层组织经费,专用物资经费,工具和施工排水经费等。
2、干沟上建筑物的管护经费等。
第十五条:支沟、分毛沟管护经费的组成
1、支沟、分毛沟清淤经费,组织经费,专用物资经费,工具和施工排水经费等。
2、支沟、分毛沟上建筑物的管护经费等。
3、分毛沟巡查人员的巡查经费。
第十六条:排水排碱工程管护经费要专款专用、单列账目、专人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到2024年9月1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