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各双管单位:
《澄城县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澄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8日
澄城县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统一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统一征地工作。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工作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县政府负责,由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补偿和实施征地。
三、统一征地工作遵循程序合法、过程民主、结果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坚持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在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四、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在完成前期工作后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五、县政府是全县统一征地工作的主体;自然资源局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县域内的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各镇(办)受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调查、补偿费用兑付等工作。
六、县政府成立澄城县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县统一征地工作。
七、统一征地工作程序:
(一)启动征地,发布征地预公告。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批准后,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县政府提出征地申请,待同意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应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征收土地所在镇(办)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四)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登记,登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六)土地报批。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县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七)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办)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土地移交。受自然资源局委托织实施征地的镇(办)在征地工作结束后,组织相关村、村民小组向自然资源局移交土地,自然资源局应对移交土地的位置、面积等进行核实确认,由参加移交人员签订现场交地纪要。
(九)资料归档。土地移交结束后,受自然资源局委托参与土地征收工作的镇(办)应向自然资源局移交全部征地资料,由自然资源局收集归档。
八、征地资金由财政局统一管理支付。征地工作由县统一征地领导小组批准后,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镇(办)根据征地面积、区片综合地价、地面附着物和构筑物等情况核算征地补偿费和工作经费,并报县统一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结束后,由相关镇(办)提交征地补偿费用申请,经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申请财政局向镇(办)拨付征地补偿费。征地工作结束,各项征地资料移交到位后,自然资源局向镇(办)拨付征地工作经费。征地补偿费用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征地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的管理、支付、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九、统一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以外的不可预见的费用,由自然资源局与相关镇(办)核实后,报县统一征地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拨付。
十、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被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群众讨论的分配方案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归产权所有者;需要统一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十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县政府公布的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十二、统一征地工作中安置方式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在货币安置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留用地安置、社保安置、就业安置、农业安置(调整土地安置)、住房实物安置、投资入股等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十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回:
(一)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有关事项造成后果的;
(二)被征地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谎报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用、或者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正常土地征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土地征收申请批复后,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县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实施。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7日。2018年9月10日澄政办发〔2018﹞82号文件《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城县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澄城县统一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澄城县统一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类 别 |
单 位 |
标 准 |
备 注 |
||
1 |
征地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元/亩 |
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
大型或线性建设项目执行省、市文件标准 |
|
2 |
青苗 |
元/亩 |
1200 |
|||
3 |
||||||
4 |
地面附 着物 |
花椒树 |
元/棵 |
240 |
成花椒树 |
|
5 |
元/棵 |
50 |
幼花椒树 |
|||
6 |
元/棵 |
5 |
花椒树苗 |
|||
7 |
核桃树、柿子树 |
元/棵 |
10 |
幼苗 |
||
8 |
60 |
初果 |
||||
9 |
120 |
初盛果 |
||||
10 |
180 |
盛果 |
||||
11 |
国槐 |
元/棵 |
10 |
幼苗胸径3公分以下 |
||
12 |
25 |
幼树胸径3-5公分 |
||||
13 |
80 |
胸径5-10公分 |
||||
14 |
120 |
胸径10公分以上 |
||||
15 |
苹果 |
元/棵 |
15 |
幼苗 |
||
16 |
50 |
未挂果 |
||||
17 |
150 |
初挂果 |
||||
18 |
260 |
盛果期 |
||||
19 |
樱桃 |
元/棵 |
30 |
幼苗 |
||
20 |
100 |
未挂果 |
||||
21 |
180 |
初挂果 |
||||
22 |
300 |
盛果期 |
||||
23 |
果园(梨树、枣、杏、桃) |
元/棵 |
15 |
幼苗 |
||
24 |
50 |
未挂果 |
||||
25 |
120 |
初挂果 |
||||
26 |
180 |
盛果期 |
||||
27 |
葡萄树、红提葡萄树等 |
元/棵 |
60 |
盛果期 |
||
28 |
30 |
初挂果 |
||||
29 |
15 |
未挂果 |
||||
30 |
5 |
幼苗 |
||||
31 |
杂树(柏树、松树、桑树、香椿树、桐树等) |
元/棵 |
10 |
幼苗 |
||
32 |
60 |
10-20公分 |
||||
33 |
200 |
20公分以上 |
||||
34 |
黄花菜 |
元/亩 |
1500 |
幼苗(零散黄花菜按每窝2元) |
||
35 |
2000 |
初果 |
||||
36 |
3000 |
盛果 |
||||
37 |
杂树苗圃 |
元/亩 |
4000 |
|||
38 |
经济苗圃 |
元/亩 |
5500 |
|||
39 |
花木苗圃 |
元/亩 |
6500 |
|||
40 |
药材 |
元/亩 |
3500 |
3年包括黄芩、柴胡、远志等 |
||
41 |
2500 |
2年包括黄芩、柴胡、远志等 |
||||
42 |
1500 |
1年包括黄芩、柴胡、远志等 |
||||
43 |
拆迁 |
建筑物 |
坟墓 |
元/座 |
4000 |
土墓 |
44 |
6000 |
砖箍墓 |
||||
45 |
水泥地面 |
元/㎡ |
40 |
8公分以下(含8公分) |
||
46 |
元/㎡ |
80 |
9-15公分 |
|||
47 |
元/㎡ |
120 |
16公分以上 |
|||
48 |
砖铺路 |
元/㎡ |
50 |
立砖 |
||
49 |
碎石子路 |
元/㎡ |
40 |
|||
50 |
50渠 |
元/m |
70 |
|||
51 |
长城墙 |
元/㎡ |
200 |
|||
52 |
砖混一类 |
元/㎡ |
1400 |
内外有装饰 |
||
53 |
砖混二类 |
元/㎡ |
1000 |
|||
54 |
砖木一类 |
元/㎡ |
900 |
内外有装饰 |
||
55 |
砖木二类 |
元/㎡ |
800 |
|||
56 |
土木一类 |
元/㎡ |
600 |
有部分砖墙 |
||
57 |
土木二类 |
元/㎡ |
550 |
|||
58 |
窑洞 |
元/㎡ |
1000 |
平地砖石砌筑 |
||
59 |
简易房 |
元/㎡ |
800 |
土洞砖石全衬砌筑 |
||
60 |
元/㎡ |
600 |
土洞内粉刷常年住人 |
|||
61 |
元/㎡ |
110 |
土洞破损可堆放物品 |
|||
62 |
元/㎡ |
110 |
||||
63 |
草房 |
元/㎡ |
50 |
|||
64 |
石棉瓦棚 |
元/㎡ |
80 |
|||
65 |
建成房基 |
元/㎡ |
150 |
|||
66 |
构筑物 |
温室、温棚 |
元/㎡ |
100 |
供热设施、钢、砼骨架、玻璃顶 |
|
67 |
元/㎡ |
60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 |
|||
68 |
元/㎡ |
40 |
竹木拱、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 |
|||
69 |
元/㎡ |
20 |
竹木拱、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二面墙 |
|||
70 |
门楼 |
元/㎡ |
600 |
砖混结构 |
||
71 |
元/㎡ |
500 |
砖木结构 |
|||
72 |
元/㎡ |
400 |
土木结构 |
|||
73 |
土木牛圈 |
元/㎡ |
260 |
|||
74 |
户外猪圈、化粪池 |
元/㎡ |
100 |
|||
75 |
厕所 |
元/㎡ |
150 |
|||
76 |
砖石围墙 |
元/米 |
200 |
|||
77 |
土坯围墙 |
元/米 |
80 |
|||
78 |
砖地面 |
元/㎡ |
20 |
平砖 |
||
79 |
水泥地面 (晒场) |
元/㎡ |
40 |
(5cm以下)超出部分根据市场协议解决 |
||
80 |
浆砌石坎 |
元/㎡ |
70 |
|||
81 |
干砌石坎 |
元/㎡ |
50 |
|||
82 |
土窑、土果窑、土苕窖 |
元/口 |
500 |
不正常使用的不予补偿 |
||
83 |
果、蔬库 |
元/㎡ |
150 |
不正常使用的不予补偿 |
||
84 |
水窖、渗灌窖 |
元/口 |
1000 |
不正常使用不予补偿 |
||
85 |
沼气池 |
元/立方米 |
300 |
不能正常使用的按60%补偿,已完全不能使用的不予补偿 |
||
86 |
堰渠 |
元/米 |
120 |
砖石砌或水泥抹面 |
||
87 |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 |
元/个 |
500 |
1.5立方米以上 |
||
88 |
石碑(含墓碑) |
元/个 |
600 |
|||
89 |
砖混碑 |
元/个 |
1000 |
|||
90 |
砖混塔 |
元/个 |
1200 |
|||
91 |
村碑 |
元/个 |
1500 |
|||
92 |
地埋线缆 |
元/米 |
20 |
|||
93 |
地埋电线 |
元/米 |
5 |
|||
94 |
地埋管出口 |
元/米 |
100 |
|||
95 |
5寸以下钢管、铁管 |
元/米 |
25 |
|||
96 |
5寸以上钢管、铁管 |
元/米 |
30 |
|||
97 |
5寸以下地埋塑管 |
元/米 |
20 |
|||
98 |
5寸以上地埋塑管 |
元/米 |
30 |
|||
99 |
彩钢瓦 |
元/㎡ |
简易支架120元/平方米,单层240元/平方米,双层280元/平方米 |
|||
100 |
防雹网 |
元/亩 |
3050 |
可折合成平方进行赔付 |
||
101 |
行道树及宽树林带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监管,办理相关手续,各镇(办)对沿路红线内树木进行移植,不予补偿。 |
||||
102 |
边角地 |
边角地(2分以下)能耕种的,实施“只补不征”政策具体是青苗不赔偿,只对土地按照征地价格60%给予补偿;不能耕种的,按红线内征收标准征收。 |
||||
103 |
社会征迁 |
涉及的低压、高压、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统一按协议方式进行补偿,包括此引起用户的水、电、通信、广电网络等设施的恢复费用统一按协议方式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