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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华州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6-19 08:32

渭华规〔2017〕003—渭华政办89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华州区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渭南市华州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渭南市华州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渭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围栏、护栏、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像屏(牌)、实物模型、彩旗、电子翻转牌、宣传栏、路牌、站牌、指示牌、车体广告、门头牌匾等设施的发布户外广告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其所有权属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区物价局核定后,由区综合执法局统一征收。华州区综合执法局是全区城乡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本区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要求,与城乡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其整体风格包括标准、色调、质量等,由规划管理部门制定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法律、法规及区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六)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表》,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平面位置图;

(四)景观效果图;

(五)规定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交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协议书和房屋安全鉴定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

(三)会签后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费,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设置权。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户外广告经营者按照公告要求,持广告经营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活动。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出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核。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20日期限未作出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设置,并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逾期未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设置权,

第十三条依据户外广告的结构、材质、类型等,设置期限原则上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需延续设置的,应当于期满之日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5年。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予以撤除。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图、效果图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变更后两个月内未予以设置的,其设置许可证可自行失效。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户外广告设置权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五条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及公用设施上发布跨街横(条)幅广告,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各部门和单位利用街道组织宣传活动,需悬挂横(条)幅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公益宣传的,必须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布局定点手续。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更新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20天时应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坍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或所有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设置在同一附着物上的的不同户外广告采取相互适宜的外形尺寸及广告形式。临街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非法转让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户外广告设施损坏严重,影响安全、市容的;

(六)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要求设置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电线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涂广告及散发纸品广告的,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如在限期内不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改正的,两年内不得从事户外广告设置业务。

(一)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对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挠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对设置户外广告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凡区内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