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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来源: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2021-04-12 15:38

渭华规〔2021〕006-区政府004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建设卫生、文明、和谐华州,根据《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华州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华州区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军用、警用犬只,导盲犬、扶助犬,动物园、演艺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通告。

重点管理区为少华路以西(含少华路东侧单位、门店、居民小区、何巷村、东罗村);西环路以东(含西环路西侧单位、门店、新民社区、教育产业园);环山路以北(含环山路南侧沿山所有单位、住户);大街、西关街以南区域(含大街、西关街北侧单位、门店、居民小区、团结村、西关村)。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建立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华州分局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的处置,重点管理区犬只的登记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无证犬捕捉和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防疫、疫情监测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防治,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犬只防疫条件、犬只诊疗等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养犬宣传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三、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四、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华州分局治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

五、养犬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凭免疫证明和原养犬证,重新办理养犬登记;养犬证遗失或损毁的,养犬人应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办;犬只死亡、失踪或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六、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只,在哺乳期内的幼犬不计入在内。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销售、繁殖烈性犬。烈性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重点管理区不得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的商铺内不得开设犬类服务、诊疗所。

八、下列区域不得养犬: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

(二)医院、学校;

(三)单位的集体公寓;

(四)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的场所。

九、犬只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放养。

十、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携带养犬证或在犬只颈部系挂犬牌;

(三)对犬只束犬链,犬链不得超过1.5米;

(四)犬只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在电梯、楼梯等狭小空间或人员密集场合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约束措施;

(六)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员;

(七)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八)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或者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携带、遛放的犬只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乱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因违反《渭南市养犬管理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捉、捕杀犬只,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与养犬活动有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印章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通告》自2021年4月26日起实施,2021年3月1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养犬管理参照本文件执行。本《通告》实施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60日内,办理养犬免疫及登记。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图解:《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