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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平县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4-22 16:25


富规〔2021〕003-县政府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条(双)管单位:

《富平县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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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


为了满足广大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规范我县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放开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改公有住房是指根据房改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适适用住房是指按照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上市交易是指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进行买卖、赠与、互换等上市交易行为。

二、公有住房的原购买人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与购买方共同提交下列材料:

1.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3.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5.房地产买卖合同;

6.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公有住房除外);

7.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意见书(单位破产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1.取得经适房不满五年(起算时间以完税证或房产证为准);

2.已列入城市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3.与学校、医院等特殊行业办公住房、用地无法分割的;

4.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5.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四、对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下列税费政策:

1.按现行税收政策纳税;

2.公有住房由买受人按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住房由买受人按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缴纳土地出让金。设立专户由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代征收后,全额上缴财政。

五、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议商定。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与税务部门计税系统并联运行,税务部门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值的成交价格计征税费,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参照评估价格计征有关税费。

六、职工出售自己购买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住房维修仍按上市交易前住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原交的维修基金和结余的维修基金随产权转移过户,原产权人按原规定应缴纳而未纳维修基金的,按原规定补齐后方可转移过户新的产权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七、其他规定

1.产权人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回购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

2.政府回购的房产,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回购相关手续;

3.政府不予回购,同意上市交易的房产,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持缴纳费用凭证到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4.产权人需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需重新申请。

八、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将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不再具有申请或购买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资格。

九、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住建、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确保房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顺利进行。

十、本办法自2021年5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