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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州分局 发布时间:2023-09-12 11:22

渭华规〔2023〕003-区政府002

为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渭南市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渭市字〔2023〕35号)、《渭南市华州区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渭华字〔2023〕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通告。

一、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南至秦岭山脚、南塬塬底沿线,北至渭河南岸,东至华州区和华阴市交界,西至华州区和临渭区交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执行:(一)煤炭及其制品;(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35蒸吨及以上锅炉除外),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四、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2023年10月31日前自行对高污染燃料进行清理,对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并符合排放标准。对于超出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高污染燃料及设施,依法没收高污染燃料,依法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8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2021年8月2日印发的《关于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渭华政通告〔2021〕5号)渭华规〔2021〕007-区政府005同时废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调整后禁燃区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