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奉先街道办、紫荆街道办,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蒲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蒲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和《渭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渭居保函〔202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实施统一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以组为单位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
1.户籍不在本村的;
2.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3.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4.土地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
5.服刑期间的。
二、保障办法
1.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为参保人员,每年为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100元(个人不缴费的当年不享受补贴),同时可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介绍;
2.年满60周岁以上为享受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补助金100元;
以上人员年龄的计算办法: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被征地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民按本办法实施之日计算年龄;本办法实施之日后新被征地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民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以完成征收、供地当月时间为准。
三、申报程序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组为单位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填写《蒲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花名册》,在村委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填写《蒲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申请表》,连同花名册一并上报镇(办)人民政府;
2.镇(办)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3.由镇(办)人民政府将工作资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4.由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人社部门审核每宗征地社会保障方案前,按照先预存后结转的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1万元标准执行)预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同时县财政局每年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长效机制,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2.县人社局负责对符合保障条件人员,按标准核算、申请、发放补贴;财政局负责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3.补贴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挪用、截留、挤占,并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五、年检制度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发放实行年检制度,由县人社局居保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每年一次,对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人员停发补贴,待年检后补发暂停发放的养老补助金。
六、其它说明
1.各相关单位应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上报认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多报、漏报保障人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以违规违法手段获取社会保障待遇的,由县人社局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
3.被征地农民与征地单位或村委会发生争议,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4.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原《蒲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蒲政办发〔2016〕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蒲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