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省人大关于移送审查建议的函》《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的函》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大荔县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大荔县行政区域内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予以废止。
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