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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22 14:17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处置禁养犬,收容流浪犬、无主犬,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违法行为。城管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养犬管理工作。

二、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一)重点管理区:北环路以南、西城大道以东、五原路以北、东城大道以西;

(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养犬管理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满三个月、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局设置的具有资质的免疫接种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四、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15日内,在微信小程序“蒲城县公安局在线犬证受理平台”预约登记,待审核通过后,持身份证、犬只免疫证明、犬只照片(一寸竖照、二寸横照各一张),到县级公安机关办证点办理养犬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予以登记。

五、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单位养犬数量由公安机关依照用途评估确定。

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救助机构。鼓励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六、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名录、大型犬标准见《渭南市公安局 渭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渭南市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的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将所饲养的犬只迁至一般管理区或送养犬管理部门。

七、重点管理区个人申请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3.犬只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重点管理区单位申请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文物保护、重要仓储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工作需要;

2.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识;

3.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

4.犬只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养犬的,应当在单位内拴养或者圈养。

九、重点管理区内,因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养犬人发生变化的,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的个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缴纳限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限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2】152号)执行,初次登记限制养犬管理费(含证卡、芯片及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重点限养区300元/只,一般限养区150元/只;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重点限养区200元/只,一般限养区100元/只。

十一、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2.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

3.犬吠影响他人生活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5.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贴身约束等措施,或者主动避让他人;

6.携犬出户时,应当使用犬绳(链)牵引或者犬笼约束;

7.遛犬时应当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8.遛犬时应当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草坪、绿化带、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便溺;

9.不得在公共地下车库遛犬;

10.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网约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11.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12.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应当进行拴养、圈养且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牌;

13.不得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带入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使用犬绳(链)牵引并为犬只带上嘴套,或者使用犬笼约束;

14.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十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2.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医院等医疗教育场所;

3.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4.集贸市场、商场、餐厅、娱乐等经营场所;

5.设有禁止标识的景区、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识。

十三、有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1.养犬人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3.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4.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在公共区域养犬、地下车库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6.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使用犬绳(链)牵引或者犬笼约束的、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的罚款;

8.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拴养、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0.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的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养犬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文明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

十六、违反本通告没有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在《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处罚的按照《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处罚,违反《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通告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特此通告。

蒲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