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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来源:大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06 14:37

根据《大荔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的通知》(荔政发〔2023〕39号)文件精神,将平原地区划为III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荔县各镇(街道)行政辖区为平原地区。为巩固散煤治理成效,严防散煤复烧,现就禁燃区散煤整治工作公告如下:

1、煤炭类高污染燃料组合: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