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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药品不被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三)保健药品;(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问题

    所需资料及流程:筹设阶段需携带承诺书(窗口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窗口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经营项目)、法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由场所房屋性质的提供产权证书(如果为租赁房屋还需提交租赁合同)、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公司章程(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供),资料线下审核无误后,线上同步在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传资料。

  • 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答: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 渭南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和条件

    (一)八年级学生报名条件2024年及以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渭南市八年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1.学籍在渭南市的八年级在校学生。(二)九年级学生报名条件1.2024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渭南市九年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1)初中学籍、户籍(家庭户口)均在渭南市的九年级在校学生。2、2025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渭南市九年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1)初中学籍在渭南市、户籍(家庭户口)在渭南市且初次户籍登记在渭南市的九年级在校学生。

  • 渭南市中考报名及普通高中录取政策

    2024年及2025年,户籍、初中学籍均在渭南市的考生,可选择在户籍地或学籍地县市区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一旦选定,考生只能在报名地县市区参加考试并参与普通高中录取;从2026年起,户籍、初中学籍均在渭南市的考生,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只能在学籍地县市区报名参加考试并参与普通高中录取:户籍在渭南市且初次登记户籍在渭南市、无渭南市初中学籍的考生,在户籍地县市区报名参加考试并参与普通高中录取。

  • 非居民在申请协定待遇时,有关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十四条……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 关于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有什么规定?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对名称争议裁决级别管辖、工作原则、流程时限、考虑因素,当事人提交材料、名称争议调解、裁决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作出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即企业名称争议由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明确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救济途径。企业登记机关对名称争议的行政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

  • 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怎么办?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企业名称权力救济渠道;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注意什么,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应当怎样处理?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实施办法》强调了对企业名称的监管,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

  • 临渭区生育津贴领取问题

    企业、非全额财政供养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停发,改为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未满10个月的参保职工除外);全额财政供养参保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正常发放。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计发。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继续为其交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