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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4-24 14:31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享受方式】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政策案例】

甲企业是一家 2023年10月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家政服务企业,自2023年10月至2026年9月的三年内,甲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