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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渭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现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起草的《渭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可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局进行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8日。
  通信地址: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渭南市司法局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科
  邮政编码:714000
  传真号码:2109031
  电子邮箱:wnsflfk2@163.com
  渭南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8日
  渭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设置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的门头招牌、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
  (一)利用标牌、灯箱、镂空字、匾额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墙体等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装置、布(条)幅、实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映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市域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四)利用建(构)筑物的窗户、阳台、玻璃幕(墙、窗)等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七)利用人行天桥、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河道、防洪堤、湿地的管理范围;
  (十)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区严禁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 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样式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门头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
  (二)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机构信用代码名称相符;
  (三)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
  (四)建(构)筑物屋顶、坡屋顶不得设置门头牌匾;
  (五)依法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电磁、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五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精心设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或者申请方式取得。
  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除表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展示企业形象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广场、地下通道、桥涵、公交场站、候车亭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
  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利用第二十一条以外的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需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位置、形式、材料、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设施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施工说明;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证明材料、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举办的展会或者各类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商品交易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申请人应持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展会(活动)批准文件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文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第二十四条门头招牌实行备案制度,设置权人应持备案申请、营业证照、法人身份证件或委托人授权书、门头设置全景效果图、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设施结构说明、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于设置前五个工作日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设置权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规定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需延期的应提前三十日内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无需延期的,由设置权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展会(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期限届满,设置权人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
  门头招牌设置期限为长期。期间,门头招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权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对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申请资料完善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资料不完善或者户外广告设置不规范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证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载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如需转让,转让双方应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转让协议、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等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城市空间使用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是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责任主体。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施技术规范,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和生态环保要求。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逾期未设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LED走字屏广告应有不少于30%的公益广告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设置权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置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权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设施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坚固、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照明显亮完好。设置权人应对画面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和整改。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设置权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遇大风、大雨、雷电、高温及大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应采取加固、断电、排水甚至拆除等安全防护措施,出现事故立即组织抢险。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每两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安全检测;5平方米以上满两年的大型户外广告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安全监测,并自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权人应当立即进行整修或拆除。
  第三十九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损坏。
  批准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置权人。
  对生效的行政许可变更设置期限或者撤回的,已收取的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按照剩余设置期限退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督促设置权人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批准文件、资料,并依据设置要求实施现场勘验,责令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履行相关设置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或到期后未拆除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照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对户外广告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外广告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