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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通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单主要内容是修改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
  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自2013年起分批实施,2015年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标准发布实施以来,有力引领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环境管理转型,对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全国和重点区域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定期评估并适时修订的有关要求,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委托中国工程院对标准开展了专题评估。
  中国工程院组织来自多个相关领域的50多位院士、专家开展了评估。评估专家组充分肯定了标准实施效果,认为标准内容总体科学、可行,应当基本保持稳定、继续推进实施;同时,建议标准及配套技术规范部分内容应予以修改完善,特别是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规定沿袭了此前标准规定的标准状态(0℃、1个大气压),与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现行规定均不一致,国内外监测结果可比性不强;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下一步防治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水平的角度,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予以修改完善。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按照该部署,生态环境部组织原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向相关部委、地方、科研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修改单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污染物按照标准状态(0℃、1个标准大气压)监测,修改为气态污染物按照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按照实况状态(监测点的实际气温和气压)监测;二是明确要求各监测点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支持空气质量数据的对比分析。此次修改前后的标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不变。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为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也将进行回溯、折算,状态调整不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密切关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适时开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