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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记者 姚琼 左超君)7月4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优化分级诊疗医保支付政策,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从7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据了解,调整统筹区内住院起付标准,将乡镇卫生院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500元,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调整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将一级及以下医院5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2500元、三特医院3500元,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院5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800元,三特医院2500元;调整统筹区内住院支付比例,将三级医院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调整部分慢特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血液透析的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0元调整为60000元。
  同时,调整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医保住院支付比例,(一)取消统筹区外就医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的规定。(二)对符合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定的患者,在统筹区外就诊的,执行与统筹区内同级医院相同基金支付比例。(三)对不符合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定的患者,在统筹区内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降低20%,调整为降低10%;转统筹区外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降低30%,调整为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