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政府: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1日陕政土批〔2024〕1129号批复,现就你县2024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国有土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县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大荔县沙苑国有林场管理使用的1.9127公顷国有农用地(其中耕地0.4105公顷,园地0.6569公顷、草地0.4361公顷,林地0.2169公顷,其他农用地0.19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1.9127公顷,连同上述有关单位管理使用的0.0373公顷未利用地,两项合计1.9500公顷国有土地依法使用。
三、同意将上述使用的1.9500公顷土地用于城镇建设。由你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涉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地,并加强土地批后监管。
四、有关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及其他未尽事宜,按你县上报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范围和面积以测量成果图、表为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县人民政府要对上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六、你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已补充的0.4105公顷耕地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并对新增耕地建立占补平衡登记台账,及时变更登记,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2025年2月
抄送:大荔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