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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政办发〔2019〕14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

临渭区、华州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四条 城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非常规水,不得将地下水作为生态景观用水。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节水科学研究,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第六条 中心城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开展节水型城市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水务局,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与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用水计划。属于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同时向水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对于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水务部门下达用水指标。

第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各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填报用水情况统计报表,并按季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由节水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管网漏失率。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加强对用水、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理和维护,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必须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日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提高合理用水水平。

第十八条 经营洗浴、洗车、水上娱乐等特殊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 喷泉等水景用水,应循环使用;城市居民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第四章 城市再生水的利用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中水管道系统、雨水收集系统。城市道路清洁、绿化、公厕、消防等公共用水应优先利用中水。

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应采取截流、收集和治理等措施。城市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第二十条 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且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应当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二十二条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

第五章 节水奖惩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及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给予表彰:

(一)认真贯彻执行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重视节约用水工作,有健全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群体节水意识强,形成了节约用水风气;

(二)建立了用水统计制度和节约用水管理档案,用水计量设施齐全,用水台账准确完整,真实可信;

(三)定期进行单位内部用水检查、考核、评比,实行用水巡查制度,并坚持按制度实施;

(四)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实施水平衡测试中确定的节水措施,制定了本单位节约用水的计划;

(五)大力推广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施,实行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万元产值耗水量和单位产品耗水量低于同行业用水标准;

(六)广泛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单位内部不使用非节水器具,无跑、冒、滴、漏现象;

(七)在生产、生活用水过程中重视节水科研工作并达到显著节水效果的;

(八)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个人,给予表彰: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节约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对所在单位节水风气的形成、节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的落实等方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在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方法以及新技术的科研,推广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节水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级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