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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政发〔202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渭南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重点企业“服务绿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建设“政务、商务、服务”一体的营商环境,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富商”的社会氛围,扶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确保工业倍增计划落地落实,实现工业强市,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绿卡”,是指由市政府发放,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质服务,是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办事的“绿色通行证”。
  第四条 “服务绿卡”资格条件,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业企业。
  (二)年产值达2亿元以上或上年度入库税收在8千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2.8亿元;住宿业年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0.4亿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科技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建筑业年纳税0.2亿元;以上企业综合相关指标评定,择优选取。
  (四)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考虑,认为需要扶持的其他企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为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企业”。
  第五条? ?“服务绿卡”的认定和发放。
  (一)上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符合条件企业的筛选,提出拟发卡企业名单,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审核。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形成全市拟发卡企业名单后,组织发改、统计、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信、金融、税务、生态环境、应急、住建、科技、文旅等部门集中审核。
  (三)确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提出发放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公示。在市级官方新闻媒体对拟发放“服务绿卡”的企业进行公示。
  (五)发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服务绿卡”发放工作 (享受“服务绿卡”的企业以下简称“持卡企业”) 。
  第六条? 持卡企业享受以下服务:
  (一)市级领导包联服务。建立市级领导联系持卡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持卡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扶持更多企业做大做强。
  (二)政策优先扶持服务。有关部门可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持卡企业,进一步深化银企互动,帮助持卡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做好持卡企业的应急转贷资金申领和产业基金投放,及时将持卡企业申报符合政策要求的科研、技改、新产品开发项目列入地方计划;积极支持持卡企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项目(产品)推介等方面的宣传。
  (三)绿色通道服务。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建立绿卡服务室,为企业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帮办、专人服务;对非入驻大厅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办理中的问题;对需在基层部门受理的事项,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超出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部门跟踪服务。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督促,协调处理本部门涉及为持卡企业服务的相关工作,并指派专人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对外公布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姓名、联络方式、投诉电话,接受企业咨询和社会监督。持卡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预约有关部门上门办理,有关部门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
  (五)建立政府与持卡企业沟通互动机制。市级有关部门采取入企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持卡企业交流政策信息、沟通感情,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 持卡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服务绿卡”的使用管理。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服务绿卡”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服务绿卡”的制发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服务绿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服务绿卡”不得转借和复制,如发生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补办。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告作废该企业的“服务绿卡”:
  1.持卡企业撤走设备、资金,导致达不到持有“服务绿卡”最低条件要求的;
  2.持卡企业注销、迁移出本市的;
  3.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4.持卡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其他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商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等,确保有力有序推进。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31日自行废止。试行期满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