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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渭执法发〔2020〕147号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高新、经开、卤阳湖城市管理执法分局,华山风景名胜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针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我局制定了《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逐步建立针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违反《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平台、外走廊、阳台外和窗外晾晒、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小于2米,冷却水向街面排放,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准许,擅自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未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而未及时更换,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责令限期处理后及时处理的;
  六、违反《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被发现后立即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九、违反《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违反《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的;
  十一、违反《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三、违反《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的;
  十四、违反《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乱扔瓜果皮、包装纸、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渭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政办公室? ? ?2020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