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渭南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渭南市城镇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美丽城镇,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渭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城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均衡布局、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彰显本地自然和文化特色。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财政、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负责并开展责任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居住小区,应当根据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情况安排绿化经费。
第七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进行答复。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编制或者修改的绿化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当有绿地规划专章,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城镇绿地实行绿地范围控制线管理,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城镇现状公园绿地、重要防护绿地的绿地范围控制线应当设立公示牌和界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各类绿地,明确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绿化指标。
城镇应当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提高绿化水平。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化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编制海绵专篇内容。行政审批、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海绵专篇内容的审查。
建设单位在实施公园、绿地、广场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工程涉及绿化工程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居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