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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0-28 11:47

渭规〔2019〕011-市政办008

渭政办发〔2019〕110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道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城市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分别由国土空间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经费保障由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养护部门负责。

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广大群众,都有支持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市政消火栓应纳入城镇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消防供水专项规划,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等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 城市市政消火栓的编制、规划、建设纳入城市建设预算,城市消火栓的管理、维护经费在城市建设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六条 城市市政消火栓应及时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市政消火栓养护单位每半年一次提出用款申请,报市政供水主管部门核拨。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在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后,按照程序支付。

第七条 新建、修复、改造的市政消火栓要结合渭南市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设工作办法,依据《渭南市十三五社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渭南市消防能力提振计划》的要求,逐步建立“身份证”式管理的智慧消火栓。

供水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消防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消防部门应当建设市政消火栓信息数据库,纳入智慧城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和灭火救援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各养护单位负责各自供水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养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养护工作制度,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确保市政消火栓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供水企业应对供水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巡检,及时将市政消火栓存在的问题报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确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消防、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建立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数据库,不定期对城市市政消火栓进行巡查,做好台账登记。将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纳入管网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供水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对市政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在24小时内紧急抢修。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每年两次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如遇外观缺损的,养护单位应自接报起,24小时内到现场实施修复;市政消火栓如遇外力损坏的,养护单位自接报起,2小时内现场止水,24小时内修复;市政消火栓如遇无水或水小(消防栓出口压力低于0.1MPa、流量低于15L/S)的,养护单位会同供水企业应在24小时内,按紧急程度及时修复。由于特殊原因延时修复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事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消防、市政供水主管部门。

市政消火栓养护部门或单位应每半年对城市用水高峰时段(10:00—14:00,16:00—20:00)进行消火栓压力测试,确保高峰期消火栓出口压力不低于0.1MPa、流量不低于15L/S。

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应急抢修完毕后,48小时内向消防、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回复处理结果。消防、市政供水主管部门收到回复处理结果后,应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予以销项;验收不合格,养护单位应立即予以整改。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养护考核标准:

(一) 制度完善,人员到位,职责分工明确;

(二) 养护维修严格按照规范执行;

(三) 消火栓达到整体完整、性能良好、正常出水的标准;

(四) 巡查记录台账真实、完整,要及时记载、不可后补,不能编造、涂改;

(五) 具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现场处置及时、高效。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

(二)擅自改动、拆除、迁移、停用、开启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消火栓;

(四)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火栓;

(五)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书面向消防、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修复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等工作无关的事项。市政维护、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由城市供水企业装表计费,定点供应。

第十六条 因市政消火栓养护单位没有及时维修、养护,造成消火栓无水源或无法使用,致使救灾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养护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其它)责任。

第十七条 消防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实施,至2024年11月30日自行废止。本办法施行后,2015年《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5〕116号)文件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董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