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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3-10 15: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渭市办发〔2011〕17号)、《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室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渭市办发〔2012〕23号)精神,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民生民政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牵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按照“规划布局合理、设计建设规范、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方便居民群众”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主抓、各方配合、全民参与的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新机制,切实做到“有办法、有规划、有建设、有管理、有监督”,不断满足广大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

二、建设标准

2013年 11月,根据国家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城市社区建设服务站标准》(建标167-2014),陕西省民政厅制定印发了《陕西省城镇社区服务站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陕民发〔2015〕67号),重点修订完善了原有社区服务站“一部三室三站一场”的建设内容和标准,明确规定城镇社区服务站建设应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和场地,城镇社区服务站房屋建筑应由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构成。其中,城镇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宜由服务大厅、矛盾调解室、警务室、计生卫生服务室、社会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区办公室、辅助用房构成;城镇社区服务站居民活动用房宜由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多功能室(厅)及卫生间构成。其建设标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 500平方米,室外居民文体活动广场建设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三、具体办法

(一)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统一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城中村拆迁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纳入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无偿交给社区使用。1.对达到1000户(含 1000户)以上的新建小区(含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建设社区办公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应结合住宅小区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办公用房应设置于建筑物的一、二层,有独立出口,以方便居民办事。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配置有线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2.同一社区范围内,既无住宅小区项目开发,又无社区办公用房或社区办公用房破旧、面积小于30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改扩建社区办公用房的,民政、规划、住建部门应按照社区办公局房的建设标准帮助街道办(镇)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办公用房的选址和建设规划,并提供建设用地。3.在一个社区辖区内有多个小区项目开发的,其社区办公用房由规划部门按照方便社区居民办事的原则,统一规划,住建部门协调组织建设。4.零星开发、建设规模较小的开发小区、单位自建的住宅楼或无力为社区无偿提供办公用房的建设单位,按照每100户(不足100户按100户计算)20平方米的标准,以市场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折算、缴纳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由政府在规划范围内统一购买。5.因各类建设需要拆迁的社区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拆一还一的原则和社区办公用房标准重建。

(二)积板争取“省民生八大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妥善解决现有社区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足问题。

(三)混合型社区,有直管公房的,其办公用房由房产管理部门在直管公房中调制解决。具体工作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社区所在地政府协调落实。

(四)单位型社区,一个单位内单独设立的社区,社区办公用房由该单位负黄提供;由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社区,根据协商一致、合理负担的办法,由社区所在地街道办(镇人民政府)与相关单位协商落实。提供方式可为提供面积相当的办公用房,也可以提供建设用地。

(五)从国有企业剥高出来,且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社区组织,其社区用房属国有企业的,应当继续交给社区组织无偿使用。如遇企业改制、剥高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屋无偿划转给社区。

四、工作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1要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2.要对当地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统一规划,通过项目支持、包抓单位扶持、社区自筹、国有资产置换、合作经营等方式,加强社区阵地建设。3.要明浙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积圾协助解决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反映的各种矛盾和问题。4.要加强对城镇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的篮督管理力度。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标准或未建设社区办公用房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停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发挥在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办公用房的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要积极为建设单位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完蓉社区办公用房室内外的各项功能,配齐各类设施,满足社区办公的基本需要。

(二)规划部门。1.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将社区办公用房纳入城市规划。2.凡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审查建设单位社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和室外居民文体活动广场用地面积。3.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时,应审查项目设计方案和围纸中是否有社区办公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

(三)住建部门。1.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做好社区办公用房建设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2.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条文规定审查,对不按初步设计面积建设或提供社区办公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3.做好对没有提供社区办公用房的开发商建设资金的收缴工作。收缴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4.对不按规定配置、提供社区办公用房的、或不按规定缴纳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经费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子办理相关手续。5.社区办公用房竣工后,会同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做好验收工作,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可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做工程螋工验收备案;对验收合格的,将产权移交给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供社区无偿使用。6.在依法为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销售和产权登记手续时,要认真查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社区办公用房落实情况证明,或者住建部门出具的社区办公用房的收费凭证。对落实不到位的,不子办理相关手续。

(四)民政部门。1.负责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的申报、补助资金的争取,以及配套资全的协调工作。2.掌握建设的进展情况,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3.参与审核社区办公用房的设计。4.参与住建部门对上交财政的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以及资金监督和管理工作。5.参与并协调有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将应提供给社区办公用房移交给社区无偿使用,并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用房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共同负责社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对社区办公用房的监督,其他部门未经县(市、区)政府同意无权改变社区办公用房的功能设置和使用性质。

(二)社区办公用房要做到:统一社区标识、统一公示栏、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及工作站牌,具体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可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社区用房门前悬挂牌匾或标识。

(三)社区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社区办公用房在使用中,如遇城市建设拆迁,所得拆迁款必须用于社区办公用房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五)社区办公用房不得用于社区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经营,不得出租、转让、交换、抵押等,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街道办、镇和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网络编辑:张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