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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开庭

来源:渭南日报 发布时间:2023-04-25 10:52

(通讯员 王丽)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庄头法庭适用特别程序开庭审理了李某申请撤销于某、董某监护人资格一案,依法撤销于某、董某对小于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李某为小于的监护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于某与董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取名小于。小于出生几个月后,因二人发生矛盾,董某便离家,此后多年再未对小于尽抚养义务。而于某也在董某离开后,居无定所,对小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小于自出生后一直由祖母李某照顾饮食起居及生活学习。现为了小于的健康成长,李某将小于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对小于的法定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小于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于某、董某作为小于的法定监护人,自孩子出生后二人均未尽抚养义务,孩子长期由祖母李某照顾。李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某、董某对小于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为小于的监护人,且小于已十三周岁,有表达其意愿的能力,法院征求小于本人意见后,小于表示愿意与申请人李某共同生活。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李某担任小于的监督人有利于保护小于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权利,也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澄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让每一个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监护人责任重大。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但父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指定监护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