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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机构改革期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平稳运转,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

(二)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四)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对于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办理。

(五)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机关的,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以行政机关名义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果党的机关没有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

二、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省级各部门要依照新“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职责,全面梳理本部门应公开内容,2019年8月底前完成本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设区市要督促市级部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目录编制工作。目录编制要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适时更新等要求,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

省级各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组织指导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交通、科研、文化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公开事项目录,并建立完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四、理顺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明确工作责任,理顺工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高效正常运转。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5日